(2015)镇诉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与江苏新天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句容好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江苏新天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句容好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诉保字第00005号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负责人姜斌耀,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金荣、曹建国,江苏金荣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新天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句容好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人为保证其债权得到实现,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52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新天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句容好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吴晨乡审判员 谢毅海审判员 成宝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