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石民初字第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周荣华与被告黄盼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荣华,黄盼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石民初字第0093号原告周荣华委托代理人黄桂芳被告黄盼。委托代理人徐相荣。本院于2014年2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周荣华与被告黄盼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周荣华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荣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荣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周荣华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健代理审判员 李来忠人民陪审员 顾才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丁宇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