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温宝友与孙燕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宝友,孙燕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一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680号申请执行人温宝友。被执行人孙燕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民初字第277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孙燕杰的工资收入xxx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孙建梁执行员 赵新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洪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