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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温宝友与孙燕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宝友,孙燕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一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680号申请执行人温宝友。被执行人孙燕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民初字第277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孙燕杰的工资收入xxx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孙建梁执行员  赵新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洪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