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一初字第00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汤瑞广与姚四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瑞广,姚四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0514号原告:汤瑞广,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姚四惠,女,197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汤瑞广与被告姚四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向受送达人姚四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王旭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 廉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