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执字第7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郭立新与刑树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立新,邢树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706-1号申请执行人郭立新,住长春市莲花山旅游度假开发区。被执行人邢树国,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立新与被执行人刑树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4)双执字第70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到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执行员 李云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钟 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