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民二终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吉朝魁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吉朝魁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民二终字第2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罗城头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李红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静华,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玉龙,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朝魁(曾用名吉利强)。上诉人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吉朝魁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邯山区人民法院(2014)邯山民初字第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4)邯山民初字第85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邯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温永国审 判 员 徐海燕代理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翠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