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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二初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葛宗军与滕云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宗军,滕云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二初字第00186号原告:葛宗军,男,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滕云彬,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宗军与被告滕云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葛宗军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宗军负担。审 判 长  张乃邓代理审判员  褚昭光人民陪审员  杨连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