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监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江苏省昆山市协达新型建材实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昆山市协达新型建材实业公司,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监字第00002号原告昆山市协达新型建材实业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马鞍山中路508号。法定代表人祝月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宏,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志刚,昆山市协达新型建材实业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姜增伟,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会长。委托代理人孟荣,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昆山市协达新型建材实业公司与原审被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30日作出的(2006)西民初字第6724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2006)西民初字第6724号民事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珍人民陪审员 张燕生人民陪审员 付桂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翟 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