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执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与马志江1之间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字第15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住所地延吉市河南街长白路5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为60539017-9。被执行人马志江,男,1978年8月31日生,汉族,延吉市市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延吉市新兴街。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与被执行人马志江信用卡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依据已经生效的本院(2013)延民初字第200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2.9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延民初字第20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明照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曙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