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西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李宏宇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西民初字第128号原告李宏宇,现住白城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本院在李宏宇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宏宇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宏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伟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