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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凤法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杨真礼与田儒忠特殊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真礼,田儒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凤法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杨真礼。被执行人田儒忠。本院在执行杨真礼与田儒忠特殊侵权纠纷一案中,因据以执行的(2011)凤民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被撤销。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杨真礼与田儒忠特殊侵权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吴 森人民陪审员  龙湘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