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凤法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杨真礼与田儒忠特殊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真礼,田儒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凤法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杨真礼。被执行人田儒忠。本院在执行杨真礼与田儒忠特殊侵权纠纷一案中,因据以执行的(2011)凤民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被撤销。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杨真礼与田儒忠特殊侵权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吴 森人民陪审员 龙湘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