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仁寿民初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郑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1236号原告郑某,女,汉族,1989年。委托代理人白梦鸽,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83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王雪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汤徐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