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民初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郑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1236号原告郑某,女,汉族,1989年。委托代理人白梦鸽,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83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王雪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汤徐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