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民一特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志平与廖燕芳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荔法民一特字第5号申请人:廖某,住广东省仁化县。申请人廖某要求宣告陈志平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廖某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2004年6月20日,被申请人陈某甲平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经向派出所报警、登报公告等方式寻找,仍旧杳无音信。现为了办理陈某甲平父亲陈某乙的财产继承公证,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陈某甲平失踪。经查:被申请人陈某甲平,男,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原住广州市荔湾区公寓二巷4号之一。申请人廖某是陈某甲平的母亲,陈某甲平的父亲是陈某乙,陈某乙于2014年3月16日死亡。廖某与陈某乙共生育了儿子陈某甲威、陈某甲安、陈某甲平。廖某曾多方寻找被申请人陈某甲平,并于2004年6月22日向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石围塘派出所报警。但至今没有被申请人陈某甲平的去向消息。本院在受理本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月15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陈某甲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已届满,被申请人陈某甲平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陈某甲平下落不明已超过二年,经本院依法公告寻找,现法定公告期间已届满,被申请人陈某甲平仍下落不明。据此,本院依法确认被申请人陈某甲平失踪。申请人廖某庭审时表示不需要指定陈某甲平的财产代管人,本院依法不予指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志平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白 晶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邹贤宇张灵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