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欧阳京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京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沈刑初字第17号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阳京伟(曾用名欧阳金贵),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沈丘县。2003年9月25日因犯强奸罪被沈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0年6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5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9日经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30日被沈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公诉刑诉[201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京伟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超、代理检察员王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阳京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日夜,被告人欧阳京伟窜至沈丘县付井镇街上李某家中,将江淮虎豹电动三轮车盗走(价值2870元)。2014年8月20日夜,被告人欧阳京伟窜至沈丘县付井镇卫生院住院部,将吴同申停放的江淮虎豹电动三轮的车盗走(价值2873元)。2014年8月21日夜,被告人欧阳京伟窜至沈丘县付井镇政府西边董某家中,将白色本田佳颖WH125-3A踏板摩托车盗走(价值3360元)。2014年8月22日夜,被告人欧阳京伟窜至沈丘县付井镇卫生院东侧车棚内,将彭某停放的一辆大运DY125-5摩托车盗走(价值2870元)。2014年8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欧阳京伟窜至沈丘县付井镇卫生院门诊楼西侧走廊前面,将医院职工涂某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盗走(价值1088元)。后骑着该车到付井镇一初中家属院后面的二间储藏室实施盗窃。后被出警民警抓获。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欧阳京伟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阳京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日夜,被告人欧阳京伟窜至沈丘县付井镇街上李某家中,将停放在院内的一辆江淮虎豹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870元。2014年8月20日夜,被告人欧阳京伟窜至沈丘县付井镇卫生院住院部,将吴同申停放在住院部前面、药房后面的一辆红色江淮虎豹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873元。2014年8月21日夜,被告人欧阳京伟窜至沈丘县付井镇政府西边董某家中,将停放在屋内的一辆白色本田佳颖WH125-3A踏板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3360元。2014年8月22日夜,被告人欧阳京伟窜至沈丘县付井镇金丝猴职工医院内,将彭某停放在东侧车棚内的一辆大运DY125-5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870元。2014年8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欧阳京伟窜至沈丘县付井镇卫生院,将医院职工涂某停放在门诊楼西侧走廊前面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1088元。后骑着该车到付井镇一初中家属院后面的二间储藏室实施盗窃。后被出警民警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欧阳京伟供述:“2014年8月1日夜里,我转到我舅李来运家门口,我用手一推大门上的小门,小门开了,大门没有锁,用锁挂着,我就看见大门楼下面有一辆电动三轮车,车上的钥匙没有拔掉,我就开开大门,骑着电动车回家了。后来我把这三轮车骑到纸店卖了800元。2014年8月20日夜里,我到付井镇医院住院部,发现西侧的两层楼前面停着一辆带车蓬的红色电动三轮车和一辆摩托车,摩托车锁着车头不好弄,我就把电动三轮车偷走了。我把电动三轮车推到医院大门口东边,把线碰着火,骑回家了。回家后我将该电动三轮车上的蓬子卸掉,把电动三轮车骑到槐店集卖了400元。2014年8月21日夜里,我转到付井镇政府西边的一家住户,发现卷闸门半开着,我就到跟前看看,看见里面的玻璃门用锁锁着,我就抓着玻璃门上的把手晃晃,有点松动,我就用我自带的螺丝刀将门把手上的螺丝卸掉,把玻璃门开开。我到屋里后,将屋里的一辆白色踏板摩托车推出来,推到路上往北走点,把摩托车弄着火,骑回家了,停放在俺家西屋后面。摩托车车座子下面有六盒烟,一个眼镜、一个红色手机。2014年8月22日夜里,我到付井镇职工医院,看到大门关着,我就把大门(滚动的门)推个缝隙,用脚蹬开个口子就进去了。我先到保安室看看有无动静,发现没有动静,我就准备去偷保安室旁边的一辆摩托车,因摩托车锁着车头不好弄,我就走到东侧车棚里,将一辆红色大架摩托车推出了医院。我在职工医院西边往北的路上,将摩托车上的线碰着火,骑着摩托车回家了。后我将摩托车推到周营乡西边一个摩托车维修店里维修,现在摩托车还在那。2014年8月24日凌晨,我到付井镇医院门诊部,发现走廊的台阶下边停着一辆电动车,我看没有人,就推着电动车出了医院的大门,并在大门东边用随身带的剪刀将电动车上的线剪断,然后再把线接上,骑着电动车从付井镇医院东边的那条路往北走到付井镇初中东边的家属楼,我将电动车停在家属楼前面的路边,我从家属楼最东边那个胡同入口,到家属楼后面的一排平房那,应该是家属院的储藏室。我先撬的是平房东头的一间屋,用我带的手钳将门鼻子拧坏,进去后用手电照照,发现屋里都是杂物,我就从这间屋往西,隔的有两家,我把门撬开后发现里面是钢丝网等物品,我就走了。”2、被害人李某(曾用名李来运)陈述:“2014年农历七月初六或初七夜里,我停放在我家大门楼下边的一辆红色江淮电动三轮车被盗了,钥匙在三轮车上面,没有锁,三轮车前面撞的有痕迹,车厢里碰掉的有漆,2014年3、4月份花3000元买的。我家的大门当时是关着,忘记上锁了。”3、被害人吴同申陈述:“我来报案。2014年8月20日夜里,我停放在付井镇卫生院住院部前面,药房后面的一辆红色江淮虎豹牌电动三轮车被盗了。我的电动三轮车是2013年4月10日在界首市陶庙镇段寨3100元购买的,我还购买了一个车篷150元。在丢失前一个月我更换了电瓶。”4、被害人董某陈述:“2014年8月21日夜里,我家的白色本田佳颖牌摩托车被人盗走了。我早上起来,发现俺家一楼玻璃门上的锁被人弄坏了,一楼停放的摩托车也被人偷了。我家的卷闸门坏了,只能拉下一半,晚上休息时,我把玻璃门关着,用锁锁着两个玻璃门上的把手。小偷偷时从外面将玻璃门上的把手弄掉,进到屋里将摩托车偷走的。我摩托车车座下面的储备箱里有一条黄鹤楼烟,一个400元的暴龙眼镜和一个200多元的手机。”5、被害人彭某陈述:“我是打电话报案的,我停放在金丝猴职工医院内的红色大运牌摩托车被人偷了。我是早上5点多发现摩托车被人偷了,摩托车是我去年在山西买的二手摩托车,买时2100元。”6、被害人涂某陈述:“我是来报案的。2014年8月24日凌晨,我停放在付井镇卫生院妇产科值班室门口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被盗了。我的电动车是2010年11月份买的,没有更换过电瓶。”7、被害人庄某陈述:“2014年8月24日凌晨1点钟左右,我走到我家楼梯门口,看见我家的储藏室的门被撬开了,我回头往西看,看见一个人穿着雨衣正在撬我邻居董书友家的储藏室的门,我看到这情况就打电话报警了。8、证人欧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欧阳金贵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1年出狱后一直没有户口,2012年欧阳金贵的父亲欧阳子敬找到村干部,让行政村给欧阳金贵出具证明入户口,在补录户口时,就用了欧阳京伟这个名字入了户口,并办理了身份证。9、沈丘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告人欧阳京伟所盗物品价值13061元。10、沈丘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11、(2003)沈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周口监狱罪犯档案资料:证明被告人欧阳京伟因犯强奸罪于2003年9月25日被沈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0年6月22日刑满释放。12、沈丘县公安局周营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经查询沈丘县周营乡欧营行政村欧营村165号村民欧阳京伟户口于2012年5月16日补录,询问其行政村干部此人原名欧阳金贵,因涉嫌强奸罪被判刑八年,刑满释放后,其父亲和行政村干部为其申报补录户口,申报户口姓名为欧阳京伟。由于该所搬迁新址,当时补录户口原始资料保存不善丢失。13、物证照片。14、涂某被盗的雅迪电动自行车保修登记卡。15、吴同申被盗的电动三轮车发票和质量保修卡。16、董某被盗的摩托车发票。17、李某被盗的电动三轮车发票。18、发破案报告:证明案发情况。19、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欧阳京伟于2014年8月24日被抓获。20、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京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欧阳京伟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欧阳京伟能够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欧阳京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5日起至2016年5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李志奎审判员 张 灵审判员 崔 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