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安民初字第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崔业凤与崔劲松、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业凤,崔劲松,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安民初字第0162号原告:崔业凤,居民。委托代理人:姜建华,东台市四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劲松,居民。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建军东路107号。负责人:刘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严红涛,该公司职员。原告崔业凤与被告崔劲松、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长安保险盐城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大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业凤的委托代理人姜建华、被告崔劲松、被告长安保险盐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严红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业凤诉称:2014年10月14日8时24分,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被告崔劲松驾驶的苏J×××××轻型普通货车在东台市X204(头富线)处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电动自行车受损。此事故经东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崔劲松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被告崔劲松驾驶的苏J×××××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长安保险盐城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现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损失95504.4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崔劲松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以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事故车辆在被告长安保险盐城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为5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应由被告长安保险盐城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先行赔付。事故发生后,被告崔劲松为原告垫付医疗费20000元,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被告长安保险盐城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以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事故车辆在被告长安保险盐城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为5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但因没有投保不计免赔,按照事故责任应扣除20%的免赔率。事故发生后,被告长安保险盐城公司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0000元,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对原告医疗费用,需扣除15%非医保用药。另原告感染是由于医院的过错导致,与交通事故没有关联,对该部分扩大的损失,被告长安保险盐城公司不予赔偿。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4日8时24分,被告崔劲松驾驶苏J×××××轻型普通货车,沿X204(头富线)由南向北行驶,在避让车辆行驶到相对方向车道时,与相对方向正常行驶的原告所骑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相刮,导致原告受伤、电动车受损。2014年10月20日,东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东公交认字第32098100S1403701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崔劲松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当日进入东台市人民医院门诊、住院治疗,诊断为:“左髌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膝皮肤撕脱伤”,住院21天,原告为此花去门诊费用2571.9元(含1890元车费及护送费用)、住院医疗费用23193.47元。2014年11月3日,原告遵医嘱至南通大学附属医院门诊、住院治疗,诊断为:“左髌骨开放性骨折,皮肤坏死,感染”,原告为此花去门诊费用758.4元、住院医疗费用68681.18元(含护理费498.2元、伙食费1820.8元)。苏J×××××轻型普通货车车主为被告崔劲松,车辆在被告长安保险盐城公司投保交强险及限额为500000元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限均为2014年3月26日0时起至2015年3月25日24时止。事故发生后,被告崔劲松为原告垫付医疗费用20000元,被告长安保险盐城公司为原告垫付医疗费用10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保单、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医疗费票据、住院费用清单、住院医疗证明书,被告崔劲松提交的收条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予以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崔劲松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事实清楚,予以认定。原告主张的赔偿请求中合法有据的部分,依法予以支持;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部分,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2014年10月14日东台市人民医院出具的门诊费收据(No.0000004684)中含有190元车费,另门诊费收据(No.0000005259)系1700元车费及护送费用,此两项费用应计算在交通费用中。2015年1月6日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出具的住院收费票据中的1820.8元伙食费及498.2元护理费,因原告今后可主张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故该两项费用不应计入医疗费总额。原告外购药品及器具花费(南通市雪燕工贸有限公司No00354097发票108元、南通通大附院新特药房00287400发票53.5元)因未能提供相关医嘱或处方予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可。关于被告长安保险盐城公司辩称的扣除15%非医保用药及原告感染系医院过错导致,因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合理医疗费为90995.95元,先由被告长安保险盐城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元,剩余部分再由被告长安保险盐城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64796.76元,被告崔劲松赔偿原告16199.19元。对两被告的垫付款,在其应赔偿款中予以扣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崔业凤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64796.76元(已扣减已垫付的10000元),其中向原告崔业凤支付62037.95元(通过银行履行,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户名崔业凤,账号62×××64),向被告崔劲松返还垫付款2758.81元(通过银行履行,开户行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富东支行,户名崔劲松,账号62×××48);二、被告崔劲松赔偿原告崔业凤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16199.19元(已履行);三、驳回原告崔业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8元,减半收取1094元,由原告崔业凤负担52元,被告崔劲松负担1042元(已在垫付款中扣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盐城中汇支行,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40×××21)。代理审判员 周大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桑 智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