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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文玉与被告龙作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玉,龙作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819号原告陈文玉,男,汉族,1969年2月出生,初中文化,山丹县居民。被告龙作山,男,汉族,现年43岁,初中文化,山丹县居民。原告陈文玉与被告龙作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后,原告陈文玉于2015年4月29日以所诉争议已经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文玉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永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益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