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掇刀执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2015)鄂掇刀执字第00111号 曾锋华与荆门市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锋华,荆门市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执字第00111号申请执行人曾锋华被执行人荆门市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曾锋华与荆门市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7日立案。2015年4月29日,申请执行人曾锋华以其申请执行的本院(2014)鄂掇刀民二初字第00064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次系重复申请,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曾锋华向本院提出的撤回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曾锋华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饶 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官昌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