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刑初字第12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无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26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5)第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敏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8日22时00分,被告人张某甲醉酒驾驶冀J×××××号小型轿车沿黄骅港城区三号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车行驶至新村边防派出所门前处时,与前方顺行的王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王某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甲驾车驶离现场。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交警一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张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证人张某乙的证言、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事故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车肇事致王某死亡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当庭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综上情节,酌情对被告人张某甲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龚    长    华审判员 夏丽萍人民陪审员贾飞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