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徐某与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874号原告徐某。被告康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允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吉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