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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0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姚汝林与华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华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汝林,华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华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03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汝林,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王祎成,天津坤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305号经济联合中心大厦2113室。负责人刘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明弟,天津观典律师事���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项喆,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山东大厦A座901室。法定代表人汪振武,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明弟,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项喆,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姚汝林、华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华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4)和民二初字第0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姚汝林的委托代理人王祎成,上诉人华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华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明弟、李项喆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4)和民二初字第055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退还上诉人姚汝林10元,退还上诉人华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华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10元。审 判 长  石 刚代理审判员  王福群代理审判员  邵 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