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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非执审他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达州市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黄礼成、刘云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达州市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黄礼成,刘云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非执审他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达州市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法定代表人熊毅,经理。被申请执行人黄礼成,男,生于1954年5月23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申请执行人刘云学,女,生于1955年11月21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申请执行人达州市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公证处于2011年5月20日制发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2011)达市通证字第2453号公证债权文书。经审查,被申请执行人黄礼成、刘云学于2011年5月20日与达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巴山信用社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00000元,申请执行人达州市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黄礼成、刘云学用其自有的座落于达州市通川区东城北岩村饶家院军转综合楼8-5号房屋作反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反担保合同》,并依法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现因黄礼成、刘云学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达州市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已代为清偿,且向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公证处于2015年3月26日制发了(2015)达市通证执字第10号执行证书。本院认为,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公证处办理的公证债权文书内容真实,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公证处(2011)达市通证字第2453号公证债权文书、及(2015)达市通证执字第10号执行证书。审判长 桂 娟审判员 谭建华审判员 赵爱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苟 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