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知)初字第05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东阳盟将威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盟将威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知)初字第05008号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美术馆后街77号1号楼1-201房间。法定代表人徐蕾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麒,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王绍春,男,1985年2月20日出生,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务。被告东阳盟将威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4号保利大厦写字楼1066。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东阳盟将威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东阳盟将威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阳盟将威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审 判 长 樊 雪代理审判员 高 翡人民陪审员 栾文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