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刑初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谢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个体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皋刑初字第00123号公诉机关如皋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个体,户籍地如皋市,住如皋市。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8月被江苏省武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2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4月9日经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以皋检诉刑诉(201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于2015年2月4日19时许,持C1E类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苏F×××××号小型轿车,沿如皋市海阳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仁寿路环形交叉路口,发生单方事故。经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谢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7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谢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刘某、卢某、杨某的证言,如皋市公安局制作的发破案经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信息,如皋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理化鉴定意见书,江苏省武进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谢某的基本信息及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谢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谢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燕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包 钧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