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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商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江苏安诺其化工有限公司与山东如意数码科技印染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安诺其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如意数码科技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商初字第223号原告江苏安诺其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陈家港镇纬六路北侧。法定代表人纪立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卓碧海(特别授权),该公司职工。被告山东如意数码科技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胡集镇化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孙利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安诺其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如意数码科技印染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安诺其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安诺其化工有限公司基于被告山东如意数码科技印染有限公司已还款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安诺其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39元,减半收取1120元,诉讼保全费970元由原告江苏安诺其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炳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毕迪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