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执恢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潘爽与被执行人李欣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爽,李欣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恢字第48号执行裁定书(2015)昌民执恢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潘爽,女,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李欣竹,男,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申请执行人潘爽与被执行人李欣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30日作出(2009)昌民二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由执行员关忠俊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0.05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1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已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经拍卖程序履行部分执行款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送达了终结本次执行裁定。。2015年4月22日申请恢复执行人潘爽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法院财产核查,被申请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经法院财产核查,被申请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昌民执恢字第4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维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隋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