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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中执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甘肃省第九建设集团公司与甘肃省武威市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武威凯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省第九建设集团公司,甘肃省武威市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武威凯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C}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中执保字第3号申请人甘肃省第九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法定代表人王志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辉,该公司项目部经理。被申请人甘肃省武威市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威市。法定代表人王喜,该公司总经理(现法定代表人赵生荣)。委托代理人李俊生,该公司项目部经理。被申请人武威凯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法定代表人武晓平,该公司经理。申请人甘肃第九建设集团公司以被申请人武威市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武威凯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支付工程款义务,尚欠工程款1670万元及利息为由,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武威市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武威凯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凉州区和平镇南园村一组尚城华府商业楼四层(建筑面积4410平方米)在价值1800万元限额内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叶辉、吕秀名下的位于凉州区北大街76号再就业市场C-7号商业2层1号、商业1层1号商业铺面(价值1800万元)的财产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甘肃第九建筑集团公司申请诉前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武威市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武威凯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凉州区和平镇南园一组尚城华府商业楼四层(建筑面积约4410平方米)在1800万元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义齐审判员  卢妍红审判员  李思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贺建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