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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2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卓东英与王东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东英,王东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延庆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2627号原告卓东英,女,1958年12月8日生。委托代理人赵满存(原告之夫),男,1951年8月28日生。委托代理人刘建勇(原告之女婿),男,1979年4月1日生。被告王东生,男,1970年12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孙燕妮(被告之妻),女,1974年8月23日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延庆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妫水北街70号,注册号110229009655000。负责人张胜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雁云,女,1973年9月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卓东英与被告王东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延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卓东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东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四十元,由原告卓东英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谢靖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