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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2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冯振军与刘振斌、徐鹏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振军,刘振斌,徐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2686号申请执行人冯振军,男,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刘振斌,男,198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徐鹏,男,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53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振斌、徐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冯振军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250元、执行费1420元。后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冯振军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刘振斌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5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曹 葆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