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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一初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陶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一初字第00151号原告:陶某某,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吴某某,女,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陶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陶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培松审 判 员  刘肇玄人民陪审员  郑德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袁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