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李春莲、李景芝与杨玉芳、刘庆国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莲,李景芝,杨玉芳,刘庆国,王立辉,徐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李春莲。申请执行人李景芝。被执行人杨玉芳。被执行人刘庆国。被执行人王立辉。被执行人徐红。李春莲、李景芝申请执行杨玉芳、刘庆国、王立辉、徐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法律效力的(2014)聊东民初字第19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刘庆国在银行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刘庆国银行存款60万元。二、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万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安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