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民初字第1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杨某与陶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1178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黄红霞,江苏丹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陶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汤春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史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