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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民初字第1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浔民初字第1463号原告全某。委托代理人黎川,桂平市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一案中,原告全某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国贤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李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