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行执审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邵阳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李旭霞计划生育行政征收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邵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旭霞,易晓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阳行执审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邵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邵阳县塘渡口镇凤凰街。法定代表人陈辉,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李旭霞,男,汉族,农业户口。被执行人易晓爱,女,农业户口,系李旭霞之妻。申请人邵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计生征字(2014)第110026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强制执行的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旭霞、易晓爱违法生育1个小孩,申请执行人根据《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其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80853元的决定。该征收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得当,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邵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计生征字(2013)第11006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判长 谭 刃审判员 邓联明审判员 曾马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飞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