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执字第3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刘文杰与杨志君、杨智慧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杰,杨志君,杨智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360-1号申请执行人刘文杰,男,生于1973年3月15日,汉族。被执行人杨志君,男,生于1962年12月27日,汉族。被执行人杨智慧,女,生于1968年11月14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4)仁寿民初字第431号刘文杰与杨志君、杨智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志君、杨智慧在仁寿县兆嘉乡辉煌村的渔塘内的鱼等水产品。但因查封的水产品尚未长成,现在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饲料款73735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800元的义务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仁寿民初字第4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 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阳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