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万执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况候信与况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况候信,况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万执字第68-3号申请执行人:况候信,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被执行人:况霖,男,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委托代理人:况候东,男,195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申请执行人况侯信与被执行人况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6日作出的(2013)安万民初字第1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况候信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安万民初字第122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熊 庆审 判 员 宋江雄代理审判员 秦拥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夏 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