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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刘春英与赤峰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春英,赤峰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252号申请人刘春英,女,196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赤峰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王宗信,经理。申请人刘春英因与被申请人赤峰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赤峰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商厅一处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985万元。申请人刘春英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春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赤峰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商厅一处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刘春英名下的位于赤峰市新城区房产予以查封。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设定他项权利。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志广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立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