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信法民一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民一初字第89号原告卢某某,女,住信宜市。被告冯某某,男,住信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审判员 肖 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江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