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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稷民化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稷山县运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戈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新郑营销服务部、张远启、邹国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稷山县运畅物流有限公司,姚戈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新郑营销服务部,张远启,邹国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稷民化初字第15-2号原告稷山县运畅物流有限公司,所在地:稷山县城108国道南。法定代表人杨忠礼,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姚戈斌,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公司,所在地址:稷山县稷峰东街。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新郑营销服务部,所在地址:河南省新郑市金城路东段425号。被告张远启,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太康县城号。被告邹国涛,男,198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沈邱县。本院受理原告稷山县运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戈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新郑营销服务部、张远启、邹国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告张远启、邹国涛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应当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稷山县运畅物流有限公司与姚戈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新郑营销服务部、张远启、邹国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虽然事故发生地系陕西省,而其中一被告人住址系稷山县化峪镇佛峪口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张远启、邹国涛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审判员  李安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史国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