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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调确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美兰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决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美兰,孙文海,孙文珍,孙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5)莱州调确字第489号申请人孙美兰,女194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孙文海,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孙文珍,女,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孙文华,女,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肖春龙,莱州市城港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孙文海、孙文珍、孙文华共同委托。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孙美兰、孙文海、孙文珍、孙文华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孙美兰、孙文海、孙文珍、孙文华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4月29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孙欣鼎名下,座落于莱州市城港路街道东大原村的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大原镇政字第0206-189号;土地使用证号:莱宅集建(91)字第14060189号】,由甲方孙美兰继承,归甲方孙美兰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綦俊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