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2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石狮市诚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晋江市嘉雄服装织造有限公司、李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2979号原告石狮市诚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杨和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来顺,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福建省晋江市嘉雄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蔡加雄,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林文、陈奕山。被告李俊,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狮市诚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晋江市嘉雄服装织造有限公司、李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狮市诚顺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石狮市诚顺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施艳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廖文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