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侯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林纹与闽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闽侯县上街镇上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纹,闽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闽侯县上街镇上街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侯民初字第51号原告林纹,女,196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叶泉贵,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洪淑贞,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闽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甘蔗街道榕洲璐6号。法定代表人金清峰,局长。委托代理人叶芳,工作人员。被告闽侯县上街镇上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住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上街社区。法定代表人林祥知,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宗文,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丽萍,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祥楷,村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纹与被告闽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闽侯县上街镇上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纹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诉争合同未生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损害公共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因以撤诉方式审结,依法减半收取,实收50元,由原告林纹负担。审 判 长 郑 鸿人民陪审员 程天池人民陪审员 林金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