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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执字第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英与被执行人项向民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英,项向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00354号申请执行人刘英(媖),女,1965年10月22日生,汉族,无业,住宿松县。被执行人项向民(明),男,1964年12月8日生,汉族,无业,住宿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英与被执行人项向民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年4月28日申请执行人刘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英撤回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松执字第003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长春代理审判员  余小飞代理审判员  张素琪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星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