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蒙民一初字第01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陈月英与安徽蒙城鸿业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月英,安徽蒙城鸿业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1455号原告:陈月英,女,汉族,1969年10月20日出生,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王少峰、陈琛,系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蒙城鸿业地产有限公司,地址蒙城县南二环路(东城南段与二环路交叉口)。法人代表:魏黎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国,该公司法务室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月英诉被告安徽蒙城鸿业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月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张文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