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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中法刑执字第1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关太海不予减刑退案决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关太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4)阳中法刑执字第1587号罪犯关太海,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高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9日作出(2011)茂中法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关太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兆新2287**.06元及对赔偿总额1143985.28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1)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关太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带民事赔偿部分予以维持。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3年5月1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关太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根据罪犯关太海的自我申报,其在服刑期间并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由于刑罚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并未将罪犯关太海服刑期间个人收支及消费台账移送至本院,故本院无法对该罪犯是否有履行附带民事赔偿能力及是否具有悔改表现进行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将罪犯关太海的减刑建议书退回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审 判 长  黄耀聪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洋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