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山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313号原告张某,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陈延涛,泰安岱岳希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女,1976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