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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山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313号原告张某,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陈延涛,泰安岱岳希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女,1976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