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施小杨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林丽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0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施小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法定代表人朱慧民。原审被告:深圳市聚鑫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思本。原审被告:景德镇市珠景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珍香。原审被告:景德镇市久源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小杨。原审被告:洪思本。原审被告:陈珍香。原审被告:施志诚。原审被告:林丽勤。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42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综合授信协议》、《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均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可以向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