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商初字第1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傅佳娜与张栋、黄丹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佳娜,张栋,黄丹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1467号原告:傅佳娜。委托代理人:黄赛赛,浙江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栋。被告:黄丹萍。原告傅佳娜诉被告张栋、黄丹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楼天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傅佳娜的委托代理人黄赛赛到庭参加诉讼,张栋、黄丹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傅佳娜诉称:2014年10月29日,张栋向傅佳娜借款100000元,由张栋出具了借条一张。该笔借款由张铿提供担保。该笔债务系张栋、黄丹萍夫妻共同债务。虽经傅佳娜多次催讨,但张栋、黄丹萍至今分文未还。故傅佳娜诉讼至法院要求判令张栋、黄丹萍立即归还借款100000元,支付利息2333元(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6%自2014年10月29日计算至2015年3月29日,后另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合计人民币102333元;由张栋、黄丹萍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傅佳娜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借条一张,证明借款之事实。证据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张栋、黄丹萍系夫妻关系。被告张栋、黄丹萍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张栋、黄丹萍系夫妻关系。2014年10月29日,张栋向傅佳娜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由张栋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付佳娜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借期一个月。借款人:张栋2014.10.29”。该笔借款由张铿提供担保。张栋、黄丹萍至今分文未还。故傅佳娜诉讼至本院提出了上述诉讼请求。傅佳娜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放弃要求张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权利。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张栋应按约及时如数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张栋逾期归还,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即自逾期之日2014年11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逾期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张栋、黄丹萍系夫妻关系,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应由张栋、黄丹萍共同归还。傅佳娜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张栋、黄丹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既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也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张栋、黄丹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傅佳娜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4年11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47元,减半收取1173.5元,由被告张栋、黄丹萍承担。被告张栋、黄丹萍须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到浦江县人民法院立案大厅6号窗口办理交款手续或将诉讼费汇至浦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浦江县支行,汇入账号:33×××47。逾期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47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楼天兰申请执行时效二年逾期不予执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潘灵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