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前卫民初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金某诉李某、赵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李某,赵某,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前卫民初字第00090号原告金某,男,住辽宁省绥中县沙河镇。被告李某,男,住辽宁省绥中县。被告赵某,女,住辽宁省绥中县。被告某公司,地住辽宁省绥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李某、赵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5年0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的诉讼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恩旭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