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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城执字第005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湖北虹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宋佑怀、杨年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虹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宋佑怀,杨年华,徐开强,襄阳市陶盛建筑陶瓷有限公司,襄阳三友同兴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襄城执字第00585-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虹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宋佑怀。被执行人杨年华,系宋佑怀之妻。被执行人徐开强。被执行人襄阳市陶盛建筑陶瓷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襄阳三友同兴矿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5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五被执行人在三日内自觉履行,但五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规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徐开强对第三人谷城县锦昌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625254元及利息570820元,合计119607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徐开强对第三人谷城县锦昌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625254元及利息570820元,合计1196074元。二、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间第三人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王立新审判员 乔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余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