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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江西民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赫秀英与李全有、刘岩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赫秀英,李全有,刘岩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民保字第31号申请人赫秀英,女,39岁,满族,吉林省集安市人,现住吉林省集安市。担保人闫锡红,女,43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申请人李全有,男,44岁,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申请人刘岩,女,44岁,汉族,通化市人,住址同上。因申请人赫秀英与被申请人李全有、刘岩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410,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人闫锡红所有的位于光明路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房屋一处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李全有、刘岩价值410,0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闫锡红所有的位于光明路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房屋一处。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晓云助理审判员  唐丽丽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金玲 更多数据: